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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等人危险作业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21 06:25:39 浏览:87

秦某等人危险作业案例

案例:秦某危险作业案

((2021)豫0581刑初277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汽油经营、储存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案例:饶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粤1971刑初1378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无视国法,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案例:刘某某、冯某某、朱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粤1721刑初73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朱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销售汽油,扰乱汽油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王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豫1322刑初108号)

【裁判理由】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建议适用刑罚较轻的危险作业罪。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系一般主体,即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也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但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由于本罪的危害结果不属于实害结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明知,但对于违规行为引发的危害后果,是出于过失。

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即从事生产、作业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特定的危险作业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本罪属于具体的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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