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3-12-22 06:25:39 浏览:191
刑法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一.意外事件
(一)意外事件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意外事件的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2.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就是说是一种无意识、无意志的情形。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比较
相似之处:
1.两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定的客观危害结果,这种客观危害结果都可以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
2.两者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引起这一客观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都违背了行为人应有的主观意志。
不同之处:
疏忽大意过失的行为人对客观损害结果的事实上是没有预见,但根据行为时的客观条件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行为人除了在法律上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外,在事实上也具有能够预见的能力。其之所以没有预见,完全是因为行为人疏忽大意不想预见,不去预见,以致最终还是发生了实际损害的结果。
而意外事件的行为人对客观损害结果,不但在事实上是没有预见,而且在法律上也不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更主要的是在行为的当时,根据具体的客观环境条件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可以预见的能力,以致最终还是因为不能预见、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了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由于不可抗力的行为在主观上根本不存在罪过,所以刑法明确规定阻却其犯罪的成立。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不可抗力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不可抗力的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
2.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就是说是一种完全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情形。
(二)不可抗力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比较
相似之处:
1.两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都可以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
2.两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已经预见到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
不同之处: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客观损害结果虽有预见,但在意志上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在客观行为上不采取任何有效的预防措施,或者虽然已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但是这一预防措施却建立在不科学、不可靠的基础上,以致行为仍然造成了客观损害结果。
而不可抗力的行为人虽然也对客观损害结果有所预见,其主观意志也想竭力预防这一结果的发生。但由于存在不可抗拒的原因,其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已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的任何努力已无法改变不可抗拒的原因继续发生作用。
来自刘宪权老师主编的《刑法学》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