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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可以向谁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23-12-23 06:25:36 浏览:61

展销会是由一个或几个经营者举办的,在特定的场所和期限内,由多个经营者集中展示各自的商品,并以现货或者预售方式对外销售商品的交易活动。举办者向参展者收取参展费用,实质上是与参展者共同分享展销利润,举办者负有审查参展者信誉和保证其在展销会期间的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参展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发生在展销会期间而延续到展销会结束之后的行为,举办者都应负有一定的责任。租赁柜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与展销会相近似的特征。租赁柜台有一定的租赁期限,承租者使用出租者的柜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租赁合同期满,承租者撤出柜台后,受其侵害的消费者便难再向其请求赔偿。而出租者向承租者收取的租金,实质上是与承租者共同分享销售利润。出租者负有保证承租者在租赁柜台期间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对承租者在此期间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出租者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条规定区别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展销会进行期间或者租赁柜台合同存续期间,消费者可以就所受损害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比较容易直接找到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与其交涉,请求赔偿。第二种情况是,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以就所受损害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不论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对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否具有直接的责任,他们均有对消费者的损失先行赔偿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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