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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3 06:25:39 浏览:14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
案例1、刘某、杨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不履行房屋腾让的义务,持刀威胁并放火阻碍执行,法院判决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义务。
庄秀芳与刘某、杨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南法院)判令被告刘某、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座落于本市观海二路59号11户房屋腾交给原告庄秀芳。该案历经市南法院与青岛中院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多次的诉讼程序审理,最终由青岛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要求刘某、杨某在指定期限内将本市观海二路一处房屋腾交给庄秀芳,但因判决作出后刘某、杨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庄秀芳向市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于200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后,市南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刘某、杨某送达执行通知,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房屋,随后市南法院张贴强迁公告准备采取强迁措施。在强迁现场,被执行人杨某趁执行人员不备冲进执行现场手持利刃,以割腕相威胁,要求法院停止强迁工作。在与街道见证人员、公安机关沟通后,考虑到杨某的人身安全,市南法院暂时停止了强迁工作。
鉴于案件长期未执结,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南法院决定再次启动强迁程序。2016年1月21日凌晨,市南法院在街道、公安等部门的见证下对涉案房屋开展强制迁离执行行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杨某来到强迁现场,杨某爬上屋顶大肆辱骂法院执行人员,并使用碎瓦片割手腕威胁阻挠法院执行,刘某则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到屋外木栈道点燃,阻碍法院执行人员接近房屋,严重危及周围居民和执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随后,被执行人刘某、杨某当场被法院执行人员约束控制,并分别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因刘某、杨某的行为涉嫌犯罪,2016年5月,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杨某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处罚,最终,市南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杨某的亲属已配合法院执行部门将涉案房屋腾交给申请执行人庄秀芳,履行了义务。
案例2、代某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法院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迫于法律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
王振军与代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代某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王振军借款1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振军向平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平度法院及时送出执行通知,告知被执行人代某良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平度法院通过调查得知,代某良所在的村庄正在进行旧村改造,而代某良因为补偿款问题迟迟与村委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多次居中调解,希望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和解,从补偿款中直接划拨执行本案,但代某良要价太高,无法协调。鉴于代某良拒不履行的行为,平度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后来法院调查到,因为旧村改造问题,代某良与他人发生互殴,代某在互殴中受轻伤,并得到补偿费共40万元。平度法院立刻对该款项的去向展开调查,代某称,其欠两个亲兄弟的钱,都还给他们了,但没有任何证据向法庭提交。
鉴于代某良有履行能力还拒不履行的行为,平度法院于2016年6月决定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检察院批准对代某良进行逮捕。逮捕期间,代某良家属主动找到法院履行了义务,并与村委达成和解,拆除了其房屋。因代某良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履行了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017年3月,代某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来源:山东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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