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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双方有什么义务

发布时间:2023-12-25 06:25:37 浏览:49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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