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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罪裁判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25 06:25:39 浏览:167

吴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罪裁判案例  

案例: 吴某兰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518号

“犯意诱发型”案件如何处理

【裁判理由】

本案中,侦查机关使用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方式,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兰产生犯意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属于“制造犯罪”,侦查方式不具有合法性。利用该侦查方式获取的言辞证据,由于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禁止以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此情况下,本案指控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宣告吴某兰无罪。对于本案而言,退一步讲,即使有足够证据证明吴某兰实施了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但因公安机关对其使用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方式,而案件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吴某兰之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其本人一直合法经营小餐馆,无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加之其在本案中只是起居间介绍的作用,从中获取的介绍费仅为 20—30 元,即使认定其参与犯罪,也是从犯,情节显著轻微,也可不以犯罪论处。

综上,二审法院对一审予以改判,宣告被告人吴某兰无罪是正确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获利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价值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获利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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