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全文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25 06:25:39 浏览:205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例

案例:邹某加、王某家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2020)黔23刑终127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邹某加、王某家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在国家管控非洲猪瘟疫情期间,无车辆运输备案证明,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跨省调运生猪52头,后该批生猪经检疫存在非洲猪瘟病毒,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邹某加、王某家的行为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案例:建瓯市某泰竹木业有限公司、王某其、李某友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2019)闽0724刑初27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建省建瓯市某泰竹木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其、李某友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在未办理动植物检疫手续的情况下,买卖运输含有线虫的松木,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案例:武汉盛某森木业有限公司、田某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2019)鄂1223刑初70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武汉盛某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田某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调运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产品,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案例:苏某松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2018)桂01刑终19号

裁判理由

苏某松作为引进该批山羊的介绍人和货主之一,明知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检疫、申报手续,而不办理,且作为广西某某波尔山羊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即负责人,明知动物卸车落地后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验并隔离观察、经批准后方可进场饲养。苏某松未办理前述手续即将该批山羊放入其经营的广西某某波尔山羊有限公司内混群饲养,最终导致该公司羊场内发生二级重大疫情。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且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其行为完全符合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对其定罪处罚。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