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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7 06:25:38 浏览:134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案例
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某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查禁犯罪活动职责”包括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职责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6期
(1)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中规定的“查禁犯罪活动职责”,不仅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负有的刑事侦查、检察、审判、刑罚执行等职责,也包括行政机关应当将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职责。
(2)烟草专卖局系接受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表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烟草专卖市场稽查和查处违反烟草专卖行为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属于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3)烟草专卖局稽查队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采用通风报信的手法,多次将突击检查假烟销售行动的部署安排透露给销售假烟的犯罪分子,致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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