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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发布时间:2023-12-27 06:25:39 浏览:188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概念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特征

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具体在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特征

1、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

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2、客观特征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1)利用职务便利,即利用了自己经营管理的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也可以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3)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

(4)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

3、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为了非法谋取利益,仍然进行经营。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是正义刑事辩护律师网整理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相关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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