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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刑事辩护要点

发布时间:2023-12-28 06:25:39 浏览:160

抢劫罪刑事辩护要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三、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第二款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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