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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8 06:25:39 浏览:149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立案量刑标准
廖某刚在云南从事服装生意,其在缅甸的朋友,出高价让他买几只鸟给送过去。廖某刚同意了,他在国内边检站准备蒙混过关,携带了一只皮箱,里面装了6只鸟。他用手术缝合线把给鸟的眼睛封上,等到了缅甸在拆线,并且给鸟注射了麻醉药物,让其处于昏迷状态,然后用布包起来按顺序摆放好。
廖某刚准备好后,准备出境。在口岸接受检查时没有蒙混过去,通过机器检验后被海关人员要求行李箱开箱检查。开箱后,海关人员发现了6只活体动物,后期经鉴定,这6只活体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一级保护级别的野生动物小鹃鸠。廖某刚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被立案调查。
本案中廖某刚涉嫌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的动物制品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根据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的规定:
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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