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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裁判案例,当事双方有事前斗殴意思表示

发布时间:2023-12-30 06:25:39 浏览:157

故意杀人案裁判案例,当事双方有事前斗殴意思表示

周某友故意杀人案

事前双方即有斗殴意图的,制止对方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63号

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有侵害对方的不法意图,双方不仅于案发前相互挑衅,而且均准备了作案工具;

被告人在对方意图尚未显现,且还未发生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即持刀冲上前砍杀对方,此时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告人事实上属于一种假想防卫和事先防卫的行为。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其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与他人进行斗殴的行为,并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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