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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30 06:25:39 浏览:122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裁判案例
案例:邱某友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
((2019)闽0783刑初203号)
裁判理由
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该制毒窝点选择在人烟稀少、地点偏僻的位置,为防止被人发现,所需工具、设备、原料均需通过中转二次运输才能进入窝点,现场有人望风,使用专用通讯工具,生产过程需穿戴防护服、防护鞋甚至戴防毒面罩,生产现场散发出刺鼻气味,当发现深夜有可疑车辆靠近,制毒窝点可能被查处时,被告人邱某友迅速通知现场人员逃离,并将现场部份产品推倒以图灭迹。
上述过程均是被告人邱某友亲自组织实施或参与的,可见,被告人邱某友建该窝点的目的就是用于生产制毒物品,对他人在窝点内具体实施生产制毒物品的情况也是清楚的,其安排人员在窝点旁养鸡,实是为制毒窝点提供掩饰。
故被告人邱某友所谓事前认为是建养鸡厂、事中认为是生产猪药,事后才知道是生产制毒物品的辩解,与事实完全不符,不予采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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