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全文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裁判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30 06:25:39 浏览:122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裁判案例

案例:邱某友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

((2019)闽0783刑初203号)

裁判理由

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该制毒窝点选择在人烟稀少、地点偏僻的位置,为防止被人发现,所需工具、设备、原料均需通过中转二次运输才能进入窝点,现场有人望风,使用专用通讯工具,生产过程需穿戴防护服、防护鞋甚至戴防毒面罩,生产现场散发出刺鼻气味,当发现深夜有可疑车辆靠近,制毒窝点可能被查处时,被告人邱某友迅速通知现场人员逃离,并将现场部份产品推倒以图灭迹。

上述过程均是被告人邱某友亲自组织实施或参与的,可见,被告人邱某友建该窝点的目的就是用于生产制毒物品,对他人在窝点内具体实施生产制毒物品的情况也是清楚的,其安排人员在窝点旁养鸡,实是为制毒窝点提供掩饰。

故被告人邱某友所谓事前认为是建养鸡厂、事中认为是生产猪药,事后才知道是生产制毒物品的辩解,与事实完全不符,不予采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