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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30 06:25:39 浏览:171
冒名顶替案例,冒名顶替罪
案例:20××年高考过后,吕某成绩优异被某大学录取。该大学向吕某发出了入学通知书,这份入学通知书到达村委会后,村支书梁某并未通知吕某,而是将其拿回家中,给了自己的孩子梁某1。吕某和梁某1也是同班同学,梁某1高考的成绩不理想,没有被任何一所院校录取。梁某通过自己的关系,将儿子梁某1的名字,改成了吕某。开学后,梁某1带着吕某的入学通知书和“吕某”的身份证踏上了求学之路。很快大学毕业后,梁某1被分配到了县农业局工作,而当年吕某因为没有考上大学一直在家务农。在一次,农业干部下乡扶贫的过程中,梁某1与吕某相见,并且农业局的同事称呼梁某1为“吕某”,真正的吕某感觉奇怪,这不是自己的同学梁某1吗,怎么和我一样的名字了。而梁某1见到真正的吕某后,眼神闪躲,匆匆离去。这更使真正的吕某疑惑。吕某虽然在家务农,可是仍然有一颗求知的心,报名了某大学的成人教育班,在申请入学时,学校通过查询,系统显示其已经取得过本科学历证书,接受过高等教育。学校将此事告知了吕某,吕某想起了同学的眼神和名字,觉得事情不简单,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发现确为梁某1冒名顶替吕某上学,随即对涉嫌冒名顶替罪的梁某1采取了刑事措施。
上述案例中,梁某1冒名顶替吕某上大学已涉嫌冒名顶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冒名顶替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侵犯对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权利。冒名顶替是一种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通过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档案、户籍等代他人或窃取他人的利益,享受他人应当接受的教育及取得的学籍工作,身份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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