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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2 06:25:40 浏览:235
法律对于羁押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羁押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一般情况,犯罪嫌疑人会被公安人员羁押,但是羁押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那么法律对于羁押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无罪辩护网就为大家讲解一下。
羁押的期限
1.一般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2.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8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上述内容就是无罪辩护网为大家介绍的羁押的期限,希望对您的问题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或者需要相关的刑事辩护,可以直接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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