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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3 06:25:38 浏览:100
什么是刑法中的结合犯
结合犯的定义
1.结合犯属于法定的一罪,法定的一罪是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作为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而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结合犯必须法律直接规定: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刑法规定只定拐卖妇女罪。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就数罪并罚。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的,按照强奸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2.结合犯结合形式:
甲罪+乙罪=丙罪(我国目前没有这种情形),只有甲罪+乙罪=乙罪(例如绑架后杀害被害人,只定绑架罪。)
3.结合犯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中,既有结果加重犯(拐卖致人重伤、死亡),情节加重犯(入户抢劫、持枪抢劫),也有结合犯(拐卖中强奸妇女)。相对于被结合的犯罪,结合犯属于特殊法条,优先适用,不能数罪并罚。如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适用绑架罪中“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不能适用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所结合的行为内容必须严格依照法条的规定理解,不能随意扩大成立范围。如甲绑架乙后又对乙实施杀害之外的其他行为(强奸、猥亵、抢劫等)的,应当数罪并罚,不属于结合犯。
存在未遂或者中止的可能性,即适用结合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或者中止的处罚规定,但分则条文存在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如果他人中途参与被结合的犯罪行为的,仅成立被结合的犯罪,在此范围内双方成立共犯。
结合犯的特征
一、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
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独立犯罪的整体,是构成结合犯的基本要素。被结合之罪具有法定性、独立性、异质性、具体性。
1.法定性
被结合之数罪,必须是现行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性具有两方面的要素:一方面,被结合之罪,必须由现行刑事法律明文规定;另一方面,被结合之罪,必须是法定的犯罪的整体,而不是法定犯罪的某一构成要素。
2.独立性
被结合之数罪,必须具有独立的构成要件,独立于其他任何犯罪构成要件而不能是依附于其他犯罪基本构成要件或者由其他犯罪基本构成要件派生的加重构成要件。
3.异质性
被结合之数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性质各异的犯罪。异质性可以通过侵犯的直接客体的不同和触犯的罪名不同加以判别。
4.具体性
被结合之数罪,必须是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具体犯罪,而不是类罪。刑法学界,有人主张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抢劫罪是结合犯,其论据之一认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权利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结合。此种主张结合犯的基本构成要素为不同类罪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二、结合之罪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可分离性和整体性、统一性、独立性
结合犯的内部结构特征和基本形态是结合之罪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可分离性和整体性、统一性、独立性。
1.结合之罪构成要件的对应性和稳定性
结合之罪,必须包含有与原罪相对应的、稳定不变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必要要件)。对应性指结合之罪的构成要件兼有数个被结合之罪的构成特征,即新罪之构成要件与数个原罪之构成要件呈基本对应的状态。稳定性指结合之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与被结合之数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基本一致。换言之,原罪构成要件中制约其性质的各个构成要素(如该种犯罪的直接客体等),均被吸收为新罪构成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而未发生可能导致犯罪性质变化的任何更改。
2.可分离性
依据刑法关于原罪之构成要件的规定,可将结合之罪的构成要件分离为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
3.整体性、统一性和独立性
结合之罪作为法律规定的一个新罪,客观存在着体现新罪本质的整体性、统一性和独立性特征。较对应性、稳定性和可分离性而言,整体性、统一性和独立性在结合之罪的构成要件中,居于主导地位。整体性是指结合之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是数个原罪的构成要件的简单相加或组合,而是将数个原罪的构成待征融合为一体的法律结果。统一性是结合之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实际已被统一于一个全新的罪行单位,而非分别归属或附属于数个原罪的罪刑单位。独立性是指结合之罪的构成要件因刑法将结合之罪的罪状及其法定刑作为一个新的罪刑单位予以规定,法律上转化成一种独立于其他罪名的犯罪。
区分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
1.结合犯:(1)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根据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数个独立的犯罪,是指数个各自具有自己罪名的犯罪;新罪是指区别于被结合之罪的、具有自己的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2.结果加重犯:①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②行为产生了基本构成以外的额外结果。
③刑法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
④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过失。
3.结果加重犯本质上只有一个行为,由于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分则条文将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处罚,比如故意伤害行为本身过失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而结合犯本质上存在两个独立行为,原本应该两罪并罚,但分则条文将两个行为规定为一个新的罪名,按照这一新的罪名处罚。
所以结果加重犯,是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而结合犯本来是数罪并罚的情况,但法律明文规定为一个罪名。
常见的结合犯
1.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绑架罪。结构:绑架+故意杀人、伤害致死、重伤=绑架罪。
2.拐卖妇女、儿童中强奸、诱骗、强迫卖淫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结构:拐卖+强奸、引诱卖淫、强迫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罪。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结构: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4.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又暴力抗拒检查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结构:组织偷越罪+妨害公务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偷越罪+妨害公务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又暴力抗拒检查,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结构: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
6.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又收受贿赂,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结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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