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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管辖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07 06:25:35 浏览:127

律师解析:
公告的具体事宜:其一、公告的名称。公司解散清算后,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的名称为“注销公告”或“清算公告”其二、公告报纸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要求,公告的报纸为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其三、公告报纸位置要求。公告的报纸位置没有具体要求,一般有两个位置:公告专栏或者报缝。其四、公告的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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