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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伐林木罪案例,砍伐枯立木是否构罪

发布时间:2024-01-08 06:25:38 浏览:172

王某盗伐林木罪案例,砍伐枯立木是否构罪

案例: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案例

(正蓝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案情】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时系某旗林业和草原局护林员(聘用),王某某未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受某示范区管委会委托清理该示范区第一居委会公益林内枯死折断的树木时,联系收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未被风刮断的枯立木。经某林业检测规划院调查报告认定,王某某盗伐24棵未被风刮断的枯立木,蓄积8.8728立方米,树种为杨树。

【理由】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家公益林内的杨树(枯死木),数量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

但砍伐的树木均为枯立木,对国家森林资源的损害程度较小,且王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悔罪,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补植复绿养护承诺书》,结合“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盗伐林木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林,数量较大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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