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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等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09 06:25:38 浏览:286

贾某等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例

案例:“村霸”恶势力团伙贾某琴等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贾某琴及其家族成员赵某1、赵某2、赵某雪等人于2004年至2018年间,在负责朝阳区王四营乡孛罗营村卫生费收取、治安管理、水电消防安全等事项过程中,长期针对在孛罗营村租住、从事经营的外来人员或与其家族产生矛盾过节的人员,实施威胁、恐吓或断水、断电、堵门等滋扰行为,利用、依仗家族势力、职务影响力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敲诈勒索村内外来商户61人,犯罪金额100余万元。在遭受贾某琴恶势力成员的殴打后,部分被害人伤情严重,但害怕被打击报复,只能被迫接受和解。贾某琴等人横行乡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已形成“村霸”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农村管理秩序,影响群众对农村基层组织的信任。

朝阳法院判决认定贾某琴等人构成恶势力,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判处恶势力团伙成员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万元至六万元。

典型意义:

“村霸”和宗族黑恶势力犯罪,严重侵害基层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是影响农村平安和谐稳定的“毒瘤”,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惩治的对象。贾某琴恶势力团伙通过占据村内治安联防、安全消防等管理职务,逐渐扩大家族势力,长期采取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严重扰乱了农村经济、生活秩序,致使村基层党组织、村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弱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朝阳法院依法从严惩处贾某琴恶势力团伙,加大财产刑判罚力度,最大限度铲除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百姓安居乐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来源:京法网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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