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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向药企销售假冒药用辅料

发布时间:2024-01-13 06:25:40 浏览:169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向药企销售假冒药用辅料

向制药企业提供不能用于加工药品的假冒药用辅料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期

行为人明知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用辅料用于生产药品会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使药品投入市场后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中,制药企业在生产中虽然未按照规定对假冒的药用辅料进行检验,但不能因此否定被告人的行为与本案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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