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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5 06:25:35 浏览:116
骑手配送投保平台外订单遇意外身亡,保险公司可否拒赔?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高质量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
一起案例显示,外卖众包骑手在配送投保平台外订单时遭遇意外,抢救无效身亡,保险公司以配送订单并非投保平台订单为由拒绝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骑手突发事故身亡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骑手送投保平台外订单意外身亡遭拒赔
案例显示,2020年5月14日,美团平台注册众包骑手叶某某从美团平台首次接单时,福建人力宝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公司)投保了美团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险,其中意外身故、残疾保额60万元,叶某某为此支付保费3元,由美团平台扣收。该险种的客户群体为众包骑手。人保南京公司出具的“美团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险单(电子保单)”上并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或签章。
投保后,叶某某的美团App中“保险说明”第1条载明“突发疾病身故:最高赔偿限额60万元人民币。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既往症原因除外),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当日18时40分,叶某某在万春商业街晕倒,被接警民警送至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门诊诊断叶某某为脑出血。后叶某某被转往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继续救治,该院门诊病历记载处理意见为:脑干出血、双瞳散大、无自主呼吸,无手术指征、预后不良,随时有死亡可能、维持生命体征。次日,叶某某出院,出院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出院情况为“深昏迷、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刺痛无反应、机械通气中,去甲肾上腺素维持血压”。当日,叶某某在家中死亡,原因为脑内出血。
叶某某妻子段某某、母亲季某某、儿子叶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保南京公司支付叶某某死亡赔偿金60万元。
人保南京公司辩称,案涉事故发生时,叶某某配送的是“饿了么”平台订单,而非美团平台订单,不符合保险合同生效条件;叶某某真实死因未能查明,保险公司仅应承担不超过身故责任限额10%的赔偿责任。
法院: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判付60万死亡赔偿金
关于案涉保险合同是否生效问题,法院审理认为,“众包骑手”具有工作时间碎片化以及工作地点自由化特征,可同时选择在多个外卖平台工作,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归属并不唯一,人身依附性并不紧密。叶某某虽在美团平台注册,但美团平台并未对叶某某工作时间、接单数量等作出限制,其可接其他外卖平台订单配送业务,显然属于“众包骑手”。
案涉保险为商业保险而非工伤保险,投保目的是为保障骑手的人身安全及分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保费出自骑手,保险受益人是骑手而非美团平台。案涉保险投保方式系电子投保,叶某某在接受第一单外卖派送时购买当天的意外险,自系统扣收骑手保费之时,保险合同生效。
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保障的是骑手人身权益而非美团平台权益,客户群体为“众包骑手”。人保南京公司作为保险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知悉该类被保险人的工作特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若其基于降低自身赔付风险的考量,则需对“众包骑手”的兼职属性进行限制,并在保险条款中明确注明若“众包骑手”配送投保平台之外的订单发生保险事故时不予理赔,但其在保险条款中并未特别说明。故投保人叶某某在保险期间内因脑内出血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段某某、季某某、叶某死亡赔偿金60万元。人保南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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