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8、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查验当事人提供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并告知当事人补齐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审查与决定,依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证件及要件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打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批复决定。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