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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例, 强迫交易罪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等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24-01-15 06:25:38 浏览:240

贺某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例, 强迫交易罪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等数罪并罚

案例:贺某等人恶势力犯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贺某自2011年担任某花县某亭镇白岭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后,纠集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周某进入村委会帮其做事,并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等职务。2018年白岭村换届后,贺某未再担任村“两委”职务,但依然通过村党支部书记文某甲、村委会主任文某乙、村报账员周某等人把持村里事务。该四人在白岭村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侵占村集体资金1205万余元、挪用土地征收款248万余元、贪污征地拆迁款4万元、骗取银行贷款360万元、非法占用农地7万多平米。

【裁判结果】

某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文某甲、文某乙、周某作为白岭村干部,为树立个人权威和获取非法利益,在白岭村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给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遂以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骗取贷款、开设赌场等罪名数罪并罚,对贺某、文某甲、文某乙、周某等人分别判处十五年到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

村霸和宗族黑恶势力犯罪,严重侵害乡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是破坏农村平安和谐稳定的毒瘤,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惩治对象。本案属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恶犯罪典型窝案。以贺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占据村“两委”重要职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系列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依法从严惩处贺某恶势力团伙,加大财产刑判罚力度,最大限度铲除恶势力滋生土壤,有力震慑了村霸和宗族恶势力。

案例来源:江西高院发布涉农十大典型案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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