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4-01-15 06:25:39 浏览:202
证券犯罪案例,停牌前抛售股票并告知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六
陈某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原系安徽某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
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江苏某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源电器)进行重组事宜。2014年4月1日某源电器股票停牌,同年9月10日某源电器公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并复牌。薛某某(时任某通某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另案处理)系某源电器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2013年11月中旬至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联络、接触薛某某,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共买入某源电器股票1022万余股,成交金额6919万余元。2014年9月19日和24日,陈某某将某源电器股票全部抛售,非法获利1.03亿余元。在前述某源电器重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某还将该信息泄露给同事明某、石某,明某买入某源电器股票2900股,在股票停牌之前卖出,亏损2983.26元;石某买入某源电器247100股,成交金额167万余元,在股票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276万余元。
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安徽巢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某股份)进行重组事宜。薛某某为巢某股份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合肥徐某某酒店宴请薛某某等人时,获知巢某股份和浙江某家家居合作的内幕信息,并于2014年9月22日、25日、26日买入巢某股份239万余股,成交金额2673万余元。2014年9月29日,巢某股份股票停牌。2015年2月6日巢某股份复牌,陈某某于复牌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巢某股份股票全部卖出,亏损4万余元。在巢某股份重组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某将该信息泄露给明某、石某,明某买入巢某股份8万余股,成交金额99万余元,在股票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208万余元;石某买入巢某股份11万股,成交金额121万余元,在股票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214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系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陈某某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其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据此,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亿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三类: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获取内幕信息的;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并获取内幕信息的。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积极联系、接触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并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