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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肖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发布时间:2024-01-17 06:25:39 浏览:203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肖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肖某某等人违法发放贷款罪案((2017)黑1121刑初167号)

【裁判理由】

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了违反《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发放贷款的行为。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是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黑龙江省内各农村信用社制定的行内贷款管理办法,不是国家规定,该贷款管理办法要求农户在申请办理贷款时需提供近三年生产经营收入及主要来源的说明和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权属证明,其目的是掌握借款人经济实力和偿还能力,而本案被告单位法人肖某某,根据嫩江县域的地理位置和辖区特点,对在北部山区(包括嫩江县霍龙门乡辖区)居住的各农户所经营的土地,政府部门均没有核发土地证的情况下,为保证单位贷款业务正常发放,及时调整要求承办贷款部门在审核贷款时以当地政府负责清查农村土地的职能部门提供的土地数据综合确定,即以嫩江县“五清办”清查土地的数据及村台账作为农户借款授信额度的一项重要凭据,其目的也是掌握借款人经济实力和还款能力,保障贷款的安全性,此规定不违反国家规定,且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于2017年8月23日出具的说明,允许省内下属各分支机构在执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时,可根据本地区客观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一作法上级联社也予以认可。故嫩江县联社的决定,即不将土地台账及其他经济收入证明作为农户贷款档案中必备资料,要求以嫩江县“五清办”清查土地的数量作为农户借款授信额度的一项重要凭据,不违反国家规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导致本案大量不符合条件贷款被发放,被他人顶名使用、集中使用,是因为信用社负责调查的人员调查不实,信贷各个审查环节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所致,而并不是因嫩江县联社决定以嫩江县“五清办”清查土地的数据及村台账作为农户借款授信额度的措施造成的。被告单位嫩江县联社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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