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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人危险驾驶案例,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发布时间:2024-01-19 06:25:38 浏览:157

张某等人危险驾驶案例,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裁判要点】

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案例:黄某危险驾驶案((2020)赣0302刑初81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竞相超速行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既可以是两人以上相约分别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竞相行驶,也可以是未经约定而临时起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相互追赶、超越。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明知童某驾车在后追逐其驾驶车辆,且三次被童某车辆追尾、剐蹭,仍采取超速行驶、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意欲摆脱童某驾驶车辆,其主观上明显具有“竞”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高速、超速驾驶行为,已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抽象的危险性,综合考虑其追逐竞驶的时间、速度、路段及造成的实际后果等因素,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王某、王某兵危险驾驶案((2017)苏0611刑初275号)

【裁判理由】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王某兵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是否达到恶劣程度,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来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交代因货车未让行而以别挤货车方式来解气,被告人王某兵交代因大客车别挤行为感到气愤而追赶大客车给其教训,可见两被告人存在争强好胜的斗气心理;

二是从具体行为来看,监控视频、测速鉴定意见等证据显示,两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相互超越、别挤,并伴有实线变道、占用第一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符合“你追我赶、竞相行驶”的行为特征;

三是从行驶路段来看,事发路段为沈海高速公路苏通大桥路段,为连接苏南苏北的重要交通枢纽,车流量大,在此路段追逐竞驶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

四是从驾驶的车辆来看,两车均为营运车辆,其中沪BXXXXX大型普通客车上搭载二十多名乘客;

五是从造成的后果来看,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济损失达12667元,已从法律拟制的抽象危险转化为现实危害结果。综上,本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王某兵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危险程度。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大体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发生了具体的公共危险,就能够得出情节恶劣的结论。[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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