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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9 06:25:38 浏览:257
强制医疗案例,如何理解和掌握强制医疗的实质性条件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888号】荣某被强制医疗案
【裁判理由】
1、刑事诉讼法以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作为适用强制医疗的必备条件之一 。由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则性较强,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对这一条件的理解,我们认为,可以借助于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的起草背景进行分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曾将“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规定为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后来将“致人死亡、重伤 ”修改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这一变化表明,适用强制医疗,并不要求一定有致人死亡、重伤的后果。多次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多次轻伤的;实施放火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使用刀具、斧头等杀伤力巨大的工具实施严重暴力行为,被害人只是侥幸避免伤亡的等,也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当然,如行为人只是偶尔实施轻微暴力行为,无论从工具、手段等看,只是造成他人轻微伤,不可能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即依法不可能构成犯罪的,则不属于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情形,不应适用强制医疗。基于这一分析,我们认为,在认定被申请人 的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既不能简单以是否达到重伤、死亡后果进行判断,也不能简单认为凡是仅造成轻微伤后果的都属于没有达到犯罪程度,而应当从一个正常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相应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层面进行分析、判断。
2、“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是强制医疗适用的必备条件之一。强制医疗的目的并不是对实施暴力行为的被强制医疗人进行惩戒和制裁,而是对被强制医疗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并给予其必要的治疗,使其尽快解除痛苦 ,恢复健康,同时避免继续危害社会。因此,如果精神病人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不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如已经严重残疾等,丧失了继续危害社会的能力,就不必对其强制医疗。如果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后,由其监护人或者单位将其送医治疗,精神病人的病情得到有效 控制,从而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也没有必要进行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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