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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0 06:25:40 浏览:126
对涉嫌犯罪行为故意包庇不受刑事追究,徇私枉法罪案例
廖某为某市某局交管队大队长,其好友文某为本市税局干部。一次和朋友聚会后,文某喝多了酒,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文某赶紧打电话给廖某,让其帮忙。
廖某为掩盖文某醉酒驾车的事实,告知其副队长汪某,在给文某检测时,让其多次喝水多次漱口到路边呕吐等多种方式降低呼气时酒精检测数值,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某因为廖某的“帮忙”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半年后,文某再次因为醉酒驾车,在夜市路边,与刚刚停靠在路边准备载客的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并在下车后辱骂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然后步行离开现场并打电话给廖某求助。廖某指派了两名辅警到现场处理事故。第二天下午,文某到交警队接受处理时呼气式酒精检测值已达到160 mg/100ml,廖某明知文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仍然指使办案民警贾某对涉案当事人文某不予刑事处罚,不得上报,致使文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
因被他人举报,廖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本案中廖某对文某涉嫌犯罪行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刑事追究,已涉嫌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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