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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0 08:25:34 浏览:170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标准
2019年至2021年8月期间,廖某为某风传媒公司招商部负责人,其工作内容主要是招商选品。
文某是某玉销售公司主管,其代理销售的产品种类较多,为了达到其销售的目的,多次给予廖某利润分成。廖某利用其主要负责某风传媒公司主播招商选品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文某代理的产品被主播选中,并在直播间滚动宣传销售其产品,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文某与廖某约定按每笔业务净利润五五分成给予廖某回扣好处费。文某共计向廖某支付好处费人民币6.2万元。
2021年10月,文某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廖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廖某被另案处理。
本案中,文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根据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条的规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以上所称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获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章制度。
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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