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民事侵权,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直接保护方法。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法。如、德国。
(二)间接保护方法。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或称“寄生”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非法入侵等)寻求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法,如英国。
(三)概括保护方法。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个人隐私权,如日本。
(一)主观具有过错。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二)违法行为的存在。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
(三)损害结果发生。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
(四)具备因果联系。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