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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21 06:25:39 浏览:201

杨某等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例

案例:杨某东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东纠集吴某涛等社会闲散人员,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北京市怀柔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向被害人讨要高利贷,杨某东指使吴某涛等人采取欺骗、威胁等方法,非法强占他人房屋。杨某东等人还无事生非,多次在他人经营的餐馆、公司等场所起哄闹事、威胁他人,扰乱正常经营、办公秩序;非法毁损村标石碑,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并通过威胁方式压制村委会反对意见。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

延庆法院判决认定杨某东等人构成恶势力,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四万元至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讨债为由实施多起犯罪的典型涉恶案例。杨某东恶势力团伙以威胁、强占房屋等手段催讨债务,强迫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并非法索要钱款,获取经济利益,多次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故意毁损集体财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村民自治组织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延庆法院依法严惩杨某东恶势力团伙,坚决打击威胁群众生活安宁的非法讨债恶势力犯罪,有效整治了重点领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提升了基层群众的安全感。

案例来源:京法网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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