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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2 06:25:40 浏览:209
未取得许可证私自运输黑火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立案量刑标准
廖某为某鞭炮材料制造厂销售部主管,为了开发客户,一家一家的跑销售。某天。一家烟花鞭炮厂为了研发新产品,需要原材料黑火药。
于是给廖某打电话,要求其送货上门1200公斤黑火药。廖某所在的鞭炮材料厂未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联系好时间后,廖某开着厂里的车给这家烟花鞭炮厂送货。其沿着国道开车载着1200公斤黑火药准备送至这家烟花鞭炮厂的途中,经过检查站时被拦截,要求停车检查。警察发现其没有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运送黑火药且重量较大,遂对其当场予以采取措施。后廖某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起诉,廖某主动坦白案件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并且其确因生产生活所需,遂依法对其做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本案中,廖某未取得许可证私自运输黑火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为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起刑点较高,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爆炸物一旦引燃,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
2.根据201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以下简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通知》)中规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修正)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犯罪的意见》法发【2021】35号
三、准确把握刑事政策
13、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构成犯罪,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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