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4-01-23 06:25:40 浏览:223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熊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熊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罪案((2018)豫1524刑初317号)
【裁判理由】
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要审查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刑法》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法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贷款通则》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制定的部门规章,虽然是“部门规章”,但属“业务管理规定”,依据上述《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二、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
《贷款通则》第十条规定,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系指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该三种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
(四)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发放担保贷款时,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以及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担当担保人,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
上述《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和《贷款通则》第十七条是一般性规定,是对商业银行各类贷款及各类自然人贷款的普遍要求。其中《贷款通则》第十七条第三项要求借款人是自然人的,要有“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这是一个选择性条款,要么有“稳定的收入”,要么有“资产”,要求自然人有稳定的收入只是其中一个选项,而非唯一选项。因此,本案信贷员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资产进行严格审查,而未对借款人的收入证明进行严格审查,并不违反该规定。并且“收入证明”并非“抵押贷款”严格审查的法定内容,也非该类贷款审查的唯一要素或实质性要素。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和《贷款通则》第三十七条是对担保贷款的特殊规定条款,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的抵押贷款应优先适用上述两个条款。显然,本案信贷员对“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均进行了严格审查,符合上述两个条款规定;同时,信贷员对五笔抵押贷款的初审,也符合《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和《贷款通则》第十七条的一般性规定。被告人在信贷员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按照信用联社的程序规定,依据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在调查报告中签署了复核意见,并没有违反上述法律、部门规章以及本单位的业务规定。
此外,被告人熊某某在发放贷款中虽有不当行为,但没有给信用社造成实际损失,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不宜按违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 本案证据基本上来源于被告人刘某1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一案,该案案发后,侦查人员收集刘某1伙同他人提供的虚假的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明等申请资料,并不能当然证明本案被告人在初审时明知而违法发放贷款。
综上,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未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以上是正义刑事律师整理得刑事案例,违法发放贷款罪无罪案例, 熊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供大家学习参考。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