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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4 06:25:40 浏览:157
王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例
案例:王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来源:最高检指导案例第61号
以同一科属的此品种种子冒充彼品种种子,属于刑法上的“假种子”。行为人对假种子进行小包装分装销售,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3月出生,江西农业大学农学院毕业,原四川某某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高科)江西省宜春地区区域经理。
2017年3月,江西省南昌县种子经销商郭某珍询问某某高科的经销商之一江西省丰城市“民生种业”经营部的闵某如、闵某蓉父子(以下简称闵氏父子)是否有“T优705”水稻种子出售,在得到闵某蓉的肯定答复并报价后,先后汇款共30万元给闵某如用于购买种子。
闵氏父子找到王某订购种子,王某向某某高科申报了“陵两优711”稻种计划,后闵某如汇款20万元给某某高科作为订购种子款(单价13元/公斤)。王某找到某海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的曹某宝,向其提供制版样式,印制了标有“四川某某高科种业有限公司”“T优705”字样的小包装袋29850个。收到某某高科寄来的“陵两优711”散装种子后,王某请闵氏父子帮忙雇工人将运来的散装种子分装到此前印好的标有“T优705”的小包装袋(每袋1公斤)内,并将分装好的24036斤种子运送给郭某珍。郭某珍销售给南昌县等地的农户。农户播种后,禾苗未能按期抽穗、结实,导致200余户农户4000余亩农田绝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0余万元。
经查,某某高科不生产“T优705”种子,其生产的“陵两优711”种子也未通过江西地区的审定,不能在江西地区进行终端销售。
裁判结果
2018年7月16日,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10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2018年10月25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间,王某及其家属向南昌县农业局支付460万元用于赔偿受害农民损失。2018年12月2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王某的定性,鉴于上诉期间王某已积极赔偿损失,改判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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