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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可以无车销户吗

发布时间:2024-01-25 06:25:39 浏览:225

车管所不可以无车销户。

汽车销户的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首先由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灭失或者因故不在我国境内道路上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

2、提交销户的资料,包括《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灭失证明;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等;

3、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后,审核通过的当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登记事项,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于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应当公告该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作废。

机动车销户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4、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5、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综上所述,机动车销户需要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行驶证等资料,审核完之后才可以销户。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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