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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非法行医案例,被害人承诺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4-01-25 06:25:39 浏览:170

周某某非法行医案例,被害人承诺是否有效

案例:周某某非法行医案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316号

患者自愿求医的,能否阻却非法行医罪的成立

【裁判理由】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阻却犯罪的成立。此属于非法定地或者说超法规地排除犯罪事由。

总体而言,只有在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如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中,被害人的承诺才可能排除犯罪性;而在其他一些不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成立条件的犯罪(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能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性。

具体而言,被害人的承诺只有齐备以下条件时,才能阻却犯罪的成立:

第一,承诺只能是对自己具有处分权限的利益承诺他人侵害;

第二,承诺者必须具有承诺能力;

第三,承诺必须基于承诺者的真实意志;

第四,事实上必须存在承诺;

第五,基于承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不得超过承诺者的处分权限,也不能违反法秩序。

据此,在非法行医案件中,即使行为人非法行医时得到患者的承诺,也不能阻却其犯罪的成立,这是因为:

第一,非法行医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侵害的是社会法益;任何人对社会法益都没有承诺权限,故患者的承诺是无效的。

第二,对治疗行为的承诺,只能是一种具体的承诺,而且这种承诺只是对医疗行为本身的承诺,不包括对不当医疗行为致死致伤结果的承诺。

在行为人非法行医的情况下,患者只是承诺行为人为其治疗,这是一种抽象的承诺。在被害人并不了解非法行医者的具体治疗方案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者的具体治疗行为并没有得到承诺。

患者求医当然是希望医治疾病,因此不可能承诺对自己造成伤亡。所以,非法行医者致患者伤亡的行为,也不可能因为被害人承诺而阻却犯罪的成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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