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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5 06:25:40 浏览:165
2021最新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一览表
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23种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同时新增了对年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聋哑盲人、认罪认罚、罚金刑以及缓刑量刑的指导,红色字体为新增或修改部分。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量刑情节 |
基准刑调整比例 |
其他参考因素 |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12≤X<16) |
减少基准刑的30-60% |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理 |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16≤X<18) |
减少基准刑的10-50% |
同上 |
年满七十五周岁(75≤X)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减少20-50% |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情节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 |
未遂犯 |
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 |
从犯 |
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 |
自首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但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
坦白 |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
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
当庭自愿认罪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
根据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
立功 |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
退赃、退赔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从严掌握情形同上 |
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从严掌握情形同上 |
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 |
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
|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
累犯 |
增加基准刑的10-40%,—般不少于3个月 |
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 |
有前科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
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但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
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
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从严掌握情形同上 |
来源:东方法律检索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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