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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1:27:59 浏览:47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罪名包括哪些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环境资源日渐稀缺,已经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和障碍。环境资源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而近年来发生破坏环境资源事件时有发生,保护不可再生的环境资源已经破在眉睫,刻不容缓。当民事手段已经不能满足对破坏自然资源的需求时,对一些故意破坏环境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以刑法制裁。
1997年新刑法修订时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根据刑法理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并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为一般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篇之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一种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罪名包括哪些呢,根据刑法规定,目前共有15个罪名。
以下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5个罪名解析和构成要件
污染环境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狩猎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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