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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6 06:25:38 浏览:232
蔡某等寻衅滋事案例
案例:西安蔡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0年1月30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酒后乘坐出租车前往西安市灞桥区某村其朋友家,车辆行驶至该村北口时被疫情防控检查站工作人员拦下。因蔡某某不是本村人员未被允许进入。此时村内驶出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蔡某某即以被车灯光晃了眼睛为由,捡起地上的砖头,多次砸向该车,致该车前挡风玻璃、后视镜和引擎盖等多处损坏。见状后,疫情防控人员上前劝阻,蔡某某又对在场人员及检查站桌椅、宣传告示牌打砸,在被检查站工作人员王某某等人制服后,又进村到其朋友家取出一把菜刀,追砍检查站工作人员,将一名工作人员胳膊砍伤。最后在其朋友劝说下,蔡某某停止了不法行为。
案发当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对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刑事立案侦查,次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2月6日,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当日对蔡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由于蔡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持凶器随意殴打疫情防控人员等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需待伤情鉴定和财产价值评估后,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陕西检察
案例:卢某某、周某犯寻衅滋事罪
2020 年 1 月 30 日,桦南县梨树乡政府三名工作人员驾车到辖区检查疫情防控情况时,因被告人卢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停在道路中间无法通行,遂鸣笛提示其让开道路,引发被告人卢某某、周某,以及宁某(另案处理)的不满。三人遂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致二人轻微伤。卢某某、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桦南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卢某某、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甘肃省公安厅通报10起涉疫情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犯罪嫌疑人万某某,男,汉族,现年52岁。
经查:2020年2月1日,万某某先后两次故意到靖远县三滩镇朝阳村防控新冠病毒疫情监测点耍赖并挑衅辱骂执勤民警;2月2日上午,万某某将三轮车停放在镇卫生院门口并将棉被等杂物堆放,拦截过往车辆并向过往人员索要香烟,当日下午又到村防疫监测点将防疫宣传标识、水壶等物品扔到地上,辱骂现场工作人员;2月3日中午,万某某又到村防疫监测点无理取闹,强行拿走工作人员备用的方便面、矿泉水。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来源:新甘肃客户端、每日甘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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