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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7 06:25:34 浏览:108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工作配合,江西省检察院和江西省高级法院联合出台进一步规范调阅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卷宗工作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需要,可以调阅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案件卷宗的正卷。确因检察监督办案需要等,可以一并调阅上述卷宗的正卷与副卷。调阅卷宗主要采取拷贝电子卷的方式。电子卷宗不能满足办案需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借阅案卷。
根据该规定,人民检察院调阅人民法院已归档的卷宗,人民法院可以即时提供的,应当即时提供。确有原因不能即时提供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在调阅案卷单上注明原因,并在原因消除后五日内及时提供。人民检察院调阅人民法院已结案尚未归档或者未结案的案件卷宗,可以采取到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审判庭查阅、复制、摘录案件材料的方式进行。人民检察院借阅案件纸质卷宗期间应当依法使用、妥善保管,确保卷宗完备无损、干净整洁,不得拆启卷宗,不得增减、涂改、污损卷宗材料。
为提升工作质效,该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电子卷宗共享平台建设,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实行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案件卷宗网上查询、调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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