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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8 06:25:39 浏览:212
韩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无罪裁判案例
案例:韩某仁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8)内22刑终153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数量较大,造成土地的原有植被或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认定上述犯罪应当具备主客观一致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明知是林地仍改变用途,客观上实际实施了造成土地原有植被或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行为。本案中,中心林场将土地承包给韩某仁经营管理,并允许林粮间作,韩某仁将承包地转租他人使用时对种植要求进行了约定,案发时韩某仁并非实际耕种人。在案证据中,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缺失,原审法院认定韩某仁具有犯罪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罪的证据不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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