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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9 06:25:38 浏览:149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裁判案例
案例:段某卿、张某、卢某林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9)皖16刑终237号)
裁判理由
对段某卿等人所提港润安徽分公司营销模式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
第一、从港润安徽分公司成立的目的看,本案中,安徽华鲁公司已经停产且没有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段某卿等人成立港润安徽分公司在于利用安徽华鲁公司的实体(虽已没有实际生产能力),通过传销方式获得利润。
第二、从段某卿等人所“销售”的产品看,在案证据证明港润安徽分公司所“销售”的葡萄酒无纳税、无检验检疫、无物价部门核定价格,只是通过从外地购买半成品,在利辛对半成品进行包装而已,对此证人赵祖敬等人予以证明,且所“销售”的价格严重背离产品的实际价值,且证人解某证明在其要求退款没有实现。
第三、从消费者购买产品及积极推荐他人购买产品的动机看,在案证据显示消费者购买产品以及推荐他人购买产品的目的在于获得高额补贴等奖项,而不是为了消费或介绍他人消费与所投入的价款等价的产品。
第四、从港润安徽分公司所宣传的内容看,港润安徽分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段某卿等人通过策划宣传彩页、举办品酒会等方式夸大安徽华鲁公司的生产能力、发展前景。
第五、从人员的收入来源看,根据港润安徽分公司的账户、建行POSS机账户、农商行POSS机账户、港润总公司账户、张某建行账户的资金流向看,从业人员的收入来源于消费者所支出的“名不副实”的购酒款。
第六、从港润安徽分公司宣称的营销方式看,消费2000元葡萄酒即可成为公司普通会员,终身享受公司所有酒类产品五折优惠。广告补贴(公司拿出营业额的40%加权补贴),招一个代理商,广告补贴4000元,每日保底补贴10元。代理商分为社区代理商、县级代理商、市级代理商、省级代理商、全国代理商,不同代理商有不同的奖励标准。根据该营销方式所宣称的奖补办法,消费者均可通过购买港润安徽分公司的产品获得利润,这明显违背市场规律,且促使消费者推荐更多的消费者购买价格与价值背离的产品。
第七、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港润安徽分公司所存在的条件在于不断有新成员以一定倍率加入,收入也主要用于参与人员的工资、返利和提成,而不是用于公司的生产和经营。
第八、从是否可以认定为骗取财物上看,本案中段某卿等人采取虚构、夸大经营及盈利前景,掩饰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综上,段某卿等人的行为依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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