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4-01-30 06:25:39 浏览:113
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2013年5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严肃公务员纪律,规范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行为,保证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现通知如下。
在国家有关公务员处分的统一规定出台之前,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各自机关实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在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5月25日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