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4-01-30 06:25:40 浏览:160
侵占罪案例,关于侵占罪与盗窃罪律师刑事辩护要点
1.辩方律师提出: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被追诉。
律师答辩要点:首先,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即绝对自诉案件,除非被害人具有《刑法》第98条规定的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公诉机关才有权告诉,否则公诉机关没有起诉权,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有罪判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行为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追诉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诉的行为人的案件,公诉机关享有起诉权。其次,公诉机关发现指控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后,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依法可以裁定准许,被害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起自诉。最后,公诉机关坚持不撤回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8集第558号]
2.辩方律师提出:行为人盗窃家庭成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构成犯罪。
律师答辩要点: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保管人。本案中,首先,被害人委托行为人的父母加工产品,行为人将原料偷走,此时行为人不符合侵占罪的主体身份要件,不构成侵占罪。其次,行为人偷取的是其父母实际控制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再次,被害人仍可以通过与行为人父母的合同追回损失,且不存在拒不归还的情况,即便无法追回,也应由行为人父母承担违约责任。最后,由于被害人盗窃家庭成员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0集第583号,杨某某侵占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