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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1 06:25:39 浏览:153
敲诈勒索案例,对盲人的从宽处理
苏某强、王某敲诈勒索案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69号
(1)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盲人”,可以参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与《人体重伤标准》的规定,以最好眼的矫正视力低于0.05为标准。
(2)司法实践中是否适用刑法第十九条对盲人被告人从宽处罚,应当在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重点分析“盲人”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对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与其“盲人”身份有直接关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罚;若犯罪人的视力状态对其实施犯罪没有明显、具体影响的,不能作为从宽处罚的理由。
(3)对于不属于“盲人”的低视力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而非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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