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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2 06:25:35 浏览:115
“我就是帮人办了几张银行卡,自己用都没用过,怎么就是犯罪了?”“别人用银行卡干诈骗的事,和我有什么关系?”当我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时,他不停地提出自己的疑问。
这是我院办理的一起非法出售银行卡引发的刑事案件。
2022年的一天中午,张某被公安机关传唤,称其名下有几张银行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希望他配合调查。
张某一头雾水,经仔细回忆,才想起来之前卖过几张银行卡。2021年2月,张某在生意场上认识了陈某,没过多久,陈某找到他,说要从他这里买几张银行卡。张某虽有些担心,但由于“手头紧”,抵不住陈某高价购买的诱惑,便答应了对方。
第二天,按照陈某的要求,张某在三家银行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后又办了一张新的手机卡。在将手机号码与三张银行卡绑定后,张某将卡连同密码一起卖给了陈某。尽管办卡时银行工作人员一再嘱咐,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转让给他人使用,并且张某与三家银行分别签署了规范使用银行卡的承诺书,甚至在办理手机号码时,张某还签署了《防范电信诈骗入网承诺书》,但是,张某对这些全都置若罔闻。
陈某利用张某提供的“两卡”(银行卡、手机卡)接收不法分子转移的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案发后,侦查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张某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查阅卷宗,我们发现张某的三张银行卡共流入资金数百万元。
讯问中,张某一直辩称自己并不知道陈某将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明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知是一种主观推定状态,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人提供银行卡或转账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为此,我与同事从张某的认知程度、既往经历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张某40多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历,对银行卡的常见用途非常了解;从行为方式方面来看,张某专门办理手机卡,开通并绑定大额转账功能的银行卡,在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的时候,张某仍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从张某与使用银行卡人的关系方面来看,张某与陈某仅有过一面之缘,是酒桌上的朋友,对对方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从事的职业并不清楚,对对方使用银行卡干什么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并不关心;从个人获利情况看,张某之所以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陈某使用,是陈某承诺一次性给其几百元甚至几千元的费用。
审讯过程中,我们对张某进行了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最终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的确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触犯了法律。
经我院提起公诉,2022年11月23日,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办案中我们发现,近年来,类似张某这样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数量呈激增状态。为此,我们与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召开座谈会,厘清重点打击对象和严惩对象,就立案标准、证据体系等进行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涉案数额、资金去向、危害后果等进行细致梳理、精准研判,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针对在办案实践中发现的法治盲区,前往银行、社区、市场、农村、高职类院校等地,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揭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危害性及防范技巧,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提升法治意识。
出售银行卡的行为后果很严重,真的可能涉嫌犯罪。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口述人系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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