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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3 06:25:39 浏览:172
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例,存疑不起诉
案例:马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
(肃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驾驶摩托车接送被告人马某某,在主观方面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明知证据欠缺;在客观方面亦无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持有、控制过毒品。
现有证据无法做到排除相关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根据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存疑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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