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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无罪裁判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05 06:25:39 浏览:168

王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无罪裁判案例

案例:王某文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20)豫1224刑再4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植物。

经查,本案中,原审被告人王某文采挖的野生蕙兰系地生草本植物,并未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故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对象。原审认定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法无据,应宣告原审被告人王某文无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

第七十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植物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植物均为珍贵植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系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只要是行为人明知是珍贵植物,而予以采伐、毁坏的,主观上即存在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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