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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涉嫌非法行医案例,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4-02-05 06:25:39 浏览:223

王某甲涉嫌非法行医案例,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

案例:王某甲涉嫌非法行医案

(鞍西检刑检二刑不诉〔2019〕19号)

【理由】

本院认为,王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张某某、王某甲雇佣曹某某从事小儿推拿推广所在的辽宁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某路分店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曹某某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曹某某已取得保健按摩师三级证书,其所从事的小儿推拿按摩行为是其在职业许可范围内的行为。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工作中形成的关于王某乙举报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曹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诊疗行为”不是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的根据。案发后张某某、曹某某自愿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非法行医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为一般主体,但限于没有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人。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而从事医疗业务活动,但是对于造成就诊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行为人则是过失或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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