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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6 06:25:39 浏览:151
所谓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联合起来,“蜂拥”抢夺公私财物。第一,必须是“聚众”哄抢。即从人数上来看,必须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时可能达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构不成“聚众”;第二,必须是行为人联合行动;第三,哄抢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产;第四,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虽然有聚众哄抢行为,仍不构成此罪。根据本条规定,聚众哄抢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构成本罪。数额较大可依据盗窃罪的认定数额。“其他严重情节”,通常是指参与哄抢人数较多;哄抢较重要的物资;社会影响很坏;哄抢一般历史文物;哄抢数额不大,但次数较多的,等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哄抢重要军事物资;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由于哄抢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等等。
1、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2、必须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必须是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
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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